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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无锡天宪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委托律师事务所签发律师函业务的通知

无锡天宪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委托律师事务所签发律师函业务的通知

天宪-文件-2025-02

为规范本单位委托律师事务所签发律师函业务,经研究,统一业务操作要求如下。

一、本单位接受客户委托签发律师函的,需转给律师事务所办理,由律师事务所登记为非诉案件,生成非诉收案号,以备客户溯源。

二、草拟律师函,应使用统一模板,应载明律师函号,律师函号统一使用非诉收案号。

三、同一个委托事项,签发两份以上律师函的,使用同一个非诉收案号,自第二份律师函起,按照签发时间顺序用“之二”“之三”依次区别开,第一份律师函不标注为“之一”。

四、律师函签发前应先将草稿交付客户审阅,确认所载事实及表意是否有误。客户确认后,经团队负责人复审签字后,将审核稿提交本单位并由律师事务所在正式稿上用印。

五、律师事务所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落款应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以及承办律师签字或盖章。

六、律师函送达应使用中国邮政EMS,邮寄小单贴附在律师函正式稿的复印件上,并及时关注签收情况。

七、律师函正式稿复印件、邮寄小单、签收行程信息、签发律师函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委托材料等应由承办律师留档备查。

八、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意见、诉讼方案研判等用印文书,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天宪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律师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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